2014年12月,程女士到某銀行昆明潘家灣支行(以下簡稱“潘家灣支行”)辦了一張銀行借記卡。 2015年8月24日,程女士將77萬元存到這張卡上。 2015年9月1日,程女士拿著這張卡到銀行取錢時,發(fā)現(xiàn)卡上只剩下0.57元了,她急忙到潘家灣支行詢問,并先后向昆明警方和嵩明警方報案。 潘家灣支行提供詳細消費、取款明細顯示:2015年8月24日,程女士的存款到賬當天,在浙江杭州有100元的消費;接著在深圳消費了200元;之后又在上海發(fā)生過5筆消費交易,共計6萬多元。第二天,又先后在浙江、上海、深圳等地發(fā)生過19筆交易,總共被取走31萬元。在隨后幾天里,先后又發(fā)生97筆交易,有些錢是在外地自動取款機上取走的。 銀行卡預留電話被更改 云南銀監(jiān)局調查核實:2015年8月21日,一名客戶持臨時身份證到某銀行嵩明縣黃龍支行辦了一張借記卡,所持臨時身份證信息和程女士的身份證幾乎一致,姓名、性別、年齡、籍貫都一致,只是把安徽“亳州”寫成了“毫州”。同時,該女子還將程女士的預留電話號碼也更改了,導致程女士的存款被盜取時,手機上沒有短信提示。 法院判銀行賠77萬存款 存款被盜取后,程女士將潘家灣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77萬元存款。五華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程女士的訴訟請求。程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昆明中院。 昆明中院認定,2015年8月21日,申請辦理開戶變更程女士賬戶的人不是程女士本人,銀行在授權變更程女士賬戶銀行預留電話號碼和信息的行為存在過錯。自2015年8月21日之后,就對其賬戶失去控制,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程女士的借記卡發(fā)生的銀行支付交易中,交易時間多次發(fā)生在凌晨;交易省市涉及浙江、深圳、云南、上海,多次出現(xiàn)極短時間內跨省市交易的情形,不可能是程女士本人持真卡進行的交易。由于潘家灣支行在未確認是程女士本人的情況下,授權將程女士銀行預留電話號碼變更,導致程女士賬戶資金變動時,不能及時知道,并失去對賬戶的控制,潘家灣支行不能舉證證明其已對涉案的程女士賬戶資金支付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銀行應對程女士賬戶資金的不明支出承擔責任。 據(jù)此,昆明中院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五華法院的一審判決,由潘家灣支行賠償程女士77萬元存款,并承擔相應利息。 (責任編輯: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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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存77萬元多地被盜刷 銀行被判全額賠償本息
時間:2017-06-14 21:56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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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程女士到某銀行昆明潘家灣支行(以下簡稱潘家灣支行)辦了一張銀行借記卡。 2015年8月24日,程女士將77萬元存到這張卡上。 2015年9月1日,程女士拿著這張卡到銀行取錢時,發(fā)